依據國土計畫法
「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條件、劃設順序」:
1.國土功能分區分類:4種國土功能分區,計19分類。
2.使用地:23種使用地編定及暫定編定,計24種。
3.劃設順序:
A.依序為國土保育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->
農業發展地區->城鄉發展地區。
B.一筆土地同時符合二種國土功能分區分類者,
並訂定優先適用順序。
國土計畫三步驟
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,
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各級國土計畫
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內容,
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適當使用地,
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,並實施管制。
國土功能分區圖,除為加強國土保育者,
得隨時辦理外,應於國土計畫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完成。
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之辦理機關、
製定方法、比例尺、辦理、
檢討變更程序及公告等之作業辦法,
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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